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請人 林思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二、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5,000元之證明。
三、請詳加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最新戶籍謄本、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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