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 陸汎奇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李○○、子女陸○○最新戶籍謄本、10
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四、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聲請人既任職於深圳市宏祥塑膠模具廠,有何於臺灣租屋之必要性?
五、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完整之租賃契約(即具有租賃使用範圍、租賃期限、租金等)。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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