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力揮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姓名 鍾溪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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