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後本件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新臺幣36,239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