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詹小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