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程澤永 債務人 程茂林
一、債務人程茂林、程澤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程澤永、程茂林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45,73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緣債務人程澤永於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時,邀同案
外人 方蓉 (歿)及債務人程茂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45,73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㈣債權人於108年2月11日將上述45,732元轉列催收款。
㈤即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
利息,自10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
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㈦經 查方蓉 於民國102年10月27日死亡,債務人程澤永、程
茂林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債務人(繼承人)程澤永、程茂林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方蓉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㈧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程茂林、程│自107年7月1│至108年2月10│年息1.15%│││45,732│澤永│日起│日止││││元│├──────┼──────┼───────┤││││自108年2月1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程茂林、程│自107年8月2│至108年2月10│年息0.115%│││45,732│澤永│日起│日止││││元│├──────┼──────┼───────┤││││自108年2月11│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