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運城選任辯護人葉恕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18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被告石運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9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石運城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55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75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59至63頁)。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來電且來函同意合併審理本案,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1月20日新北院賢刑莊109訴575字第3929號函文各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9、12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廖子涵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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