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32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致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怡菲 (即 彭宜葳彭美珍 )、 謝鳳娥 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59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玲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