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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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湯發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告 王惠萍
王淑梅 張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萍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此二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73,400元(計算式如附表)。又原告另請求塗銷前開二土地上擔保債權各為500萬元及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塗銷前開二筆抵押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核定為500萬元及2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873,400元(5,873,400元+500萬元及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6地號│75300元│50│0000000元│├──────┼─────┼─────┼──────┤│164-7地號│75300元│28│0000000元│└──────┴─────┴─────┴──────┘
合計0000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