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庭
陳昭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68號、103年度偵字第19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庭、陳昭平2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9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3066號駁回而確定,本案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經鑑驗均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7月
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就扣案之上開手槍2支,均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2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9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104年度上職議字第3066號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揭扣案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驗結果,認扣案槍枝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7月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是前揭扣案槍枝,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