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鳳雪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基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自陳現任職於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擔任約聘臨時工,薪資每日8小時,時薪新臺幣(下同)133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任職於該處?並提出民國103年1月至8月間之薪資存摺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到院(應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並請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提出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①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與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行動電話費600元、室內電話費600元、網路費352元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單據、繳費證明等,切勿將文件原本寄送到院)。並說明其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7,500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支出單據。
五、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繳付租金13,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明細或由房東所出具之收付款證明文件影本),並說明有無共同分攤租金之人?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101年6月至今,除每月領取租金補助5千元外,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