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26號上訴人 陶繼綱
劉玫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晏綺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陶繼綱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劉玫麟部分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