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同段33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承上,並應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該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應提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之約定條款,以資釋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