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4號原告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李武訓 被告 張福裕
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譽臻 上被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五段第㈧小段之⒉即第十一頁第二十、二十一行關於「…因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0,000元為適當,…」記載,應更正為「…因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00元為適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