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 張喜麗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被告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祖嘉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