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3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漢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以下應補充「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蔡漢璋之年籍資料有所缺漏,而有補充之必要,依前述說明,自應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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