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00號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47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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