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177號
原告 張霖燕
訴訟代理人 李承緒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6,000元,及自合約訂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2%計算之利息,有聲請支付命令狀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卷第7頁,下稱支令卷),嗣於訴訟中陳明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有言詞辯論筆錄足憑(見本院卷第65頁),核其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與被告簽訂「祥雲觀塔位永久使用權專案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出售祥雲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0○0號,殯葬主管機關核准啟用文號:新北市政府《前臺北縣政府》89年北府社團字第083686號,啟用日期:89年3月7日)骨灰(骸)存放單位(下稱塔位)永久使用權予原告,原告買受權狀編號A4FFKA004573號(4樓、尊貴A區、S23列、02排、05位),專案優惠價為118,000元,及權狀編號A4FFKA004572號(4樓、尊貴A區、N23列、09排、02位),專案優惠價為128,000元,合計246,000元,原告已依約給付全部價金予被告,4年間如果原告無購買任何殯葬商品,被告需退還原有本金外,需加計每年7.2%之金額予原告,詎合約期限將屆至,惟被告自110年9月開始,所有簽立合約均無法履行,到期者皆未收到款項,因此未到期之合約也明確可見無法於到期日如期履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3條第1項約定,選擇終止契約,原告並已於110年11月10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為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全部價金之意思表示,則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付全部價金246,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第23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被告)無法提供約定之塔位,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即原告)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四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卷第15、23頁,下稱支令卷)。
㈡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被告公告、電子發票證明聯、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被告110年9月6日內部公告暨會議紀錄、110年10月1日(110)展管字第17號公告、新北市○○○○○○○000○00○0○○○○○○○○○○街○○000號存證信函為證(見支令卷第11-25、37-54頁),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4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27日(見支令卷第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