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郭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金芳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8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崇文
法 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