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905號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柏霖 、 吳敏爭 、 吳敏菁 (下稱被告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89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本院已定於民國111年5月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2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