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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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相對人 鍾進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五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合作金庫銀行高雄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紙(債券代號:J0000000),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合作金庫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合作金庫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00年度司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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