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定國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臺灣精密齒輪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壹拾壹萬零肆佰捌│TP000二0七││││份有限公司 賴原 在│行││拾元│四││├─┼─────────┼─────────┼───────────┼────────┼────────┼──┤│2│精創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伍萬壹仟肆佰伍拾│AS0五五一三三││││司梁興奭│鹿分行││元│0││├─┼─────────┼─────────┼───────────┼────────┼────────┼──┤│3│豐鎧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四年三月五日│陸仟柒佰貳拾元│AT0五三七九0││││司 劉美玉 │甲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