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169號債權人 鄭怡庭 債務人王家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均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本件債權人所請求原因為支票責任,是逾提示日即退票日及逾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