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167號債權人 黃興洲 債務人 簡億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主張之新台幣50萬元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借據僅記載借款30萬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