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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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為準備審判起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受命法官蘇嫊娟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