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九三號
再審原告升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鳳 訴訟代理人 楊進忠
許盟志 律師再審原告乙○○住再審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再審被告丙○○住台北縣○○鎮○○街○巷○○號六樓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七庭~B1審判長法官鄭雅萍~B2法官許文章~B3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筆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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