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取財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刑3月15日│刑4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5年12月19日│96年1月18日│96年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2680號│年度毒偵字第2853、3357號│年度毒偵字第2853、335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員簡字第227號│96年度訴字第1437號│96年度訴字第1437號││事實審├───┼────────────┼────────────┼────────────┤││判決│95年5月31日│96年9月12日│96年9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員簡字第227號│96年度訴字第1437號│96年度訴字第1437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19日│96年10月8日│96年10月8日│││定日期││││└───┴───┴────────────┴────────────┴────────────┘┌───────┬────────────┬────────────┐│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8日│96年1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853、3357號│年度毒偵字第53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37號│96年度訴字第2230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12日│96年12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37號│96年度訴字第2230號││判決│││││├───┼────────────┼────────────┤││判決確│96年10月8日│96年12月31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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