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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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原告 戴錦銓
鍾德美 訴訟代理人 翁英琇 律師
陳重言 律師 江振義 律師被告 謝國獻
許政鎧 張晉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 李振祥 、 陳俊傑 、 吳偉任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未審結,應待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