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楊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0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8、679、680、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2紙、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158號卷第13、14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872號卷第14至1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29號卷第12、13、15、38、39、54、60頁),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殘渣袋壹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藍字第2138號2殘渣袋壹袋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110年度紅字第1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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