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加「甲○○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毀損之物品│├──┼──────────────────────┤│一│隔間隔間玻璃肆片│├──┼──────────────────────┤│二│玻璃木框│├──┼─────────────────────┤│三│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