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91號原告賀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75,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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