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建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4號上訴人普慧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懿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上訴人賀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天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廷滌
王子文 律師 張家茹 律師 盧姵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宛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請到院閱覽新加坡商西門子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函(本院卷三第333至375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