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抗告人 張世達
基隆郵政第50號信箱(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固具狀聲明「刑事準抗告聲請」;惟準抗告係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不服所為之救濟程序,而依抗告人書狀意旨所載,應認係對「本院
102年聲再字第129號裁定」聲明不服。
二、抗告人張世達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1日以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前述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本院於同年4月8日駁回抗告確定。抗告人再對本院102年4月8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為法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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