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
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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