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長建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尚欠利息」欄暨「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長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建公司)、丁○○、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長建公司於民國95年8月29日、同年9月29日邀被告丁○○、丙○○、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及本金利息攤還方式,均如附表所示,若一期未如期給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長建公司就附表編號1、編號2借款之本息均僅繳納至95年10月2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借款全數視同到期,尚欠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尚欠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及「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己○○則以: 伊確 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欠原告款項,惟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長建公司、丁○○、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借據、授信合約書、利率變動表、帳務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0~22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己○○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另被告己○○雖辯稱無力清償云云,縱令屬實,尚難遽以減免其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號│原貸本金│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及本金利息攤│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尚欠違約金│││││還方式││││├──┼─────┼────┼──────────┼──────┼─────┼────────┤│││95年8月│自借款日起算,以每月││自95年10│自95年11月30日起││││29日起至│為一期共分36期,依││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1│3,000,000│98年8月│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2,846,151元│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元│29日止│息;第一期本息攤還日││按年息5.58│左列利率10%,逾│││││為95年9月29日。││%計算之利│期超過6個月部分│││││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息│,按左列利率20%│││││計年息0.5%機動調整│││加計之違約金。│││││。││││├──┼─────┼────┼──────────┼──────┼─────┼────────┤│││95年9月│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自95年10│自95年11月30日起││││29日起至│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計││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2│5,000,000│96年3月│年息0.67%機動調整,│5,000,000元│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元│29日止│並按月給付。││按年息5.75│左列利率10%,逾│││││││%計算之利│期超過6個月部分│││││││息│,按左列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