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雅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8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雅芬於104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3,760,000
元(分別為借款①2,000,000元②1,600,000元③160,000元,③實際撥款159,048元),借款①②借款期限至133年8月17日止,借款③借款期限至124年8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得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8年12月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302,032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聲請人書面催告仍未繳足款項,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不動產使用狀況切結書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04│3042.90│10000分之66│├──┴───┴────┴───┴───┴────┴───────┤│重測前:龍山段255地號│├──┬───┬────┬───┬───┬────┬───────┤│002│臺南市○○區○○○段│311│40.07│10000分之66│├──┴───┴────┴───┴───┴────┴───────┤│重測前:竹篙厝段000-0000地號│├──┬───┬────┬───┬───┬────┬───────┤│003│臺南市○○區○○○段│312│53.68│10000分之66│├──┴───┴────┴───┴───┴────┴───────┤│重測前:竹篙厝段000-0000地號│├──┬───┬────┬───┬───┬────┬───────┤│004│臺南市○○區○○○段│314│0.06│10000分之66│├──┴───┴────┴───┴───┴────┴───────┤│重測前:龍山段255-1地號│├──┬───┬────┬───┬───┬────┬───────┤│005│臺南市○○區○○○段│1017│13.33│10000分之66│├──┴───┴────┴───┴───┴────┴───────┤│重測前:龍山段255-2地號│└────────────────────────────────┘┌─────────────────────────────────────┐│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7│臺南市東區光│臺南市東│9層樓房│77│77│平│鋼筋│7.│平│全部│││1│華街24號○○○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69│方││││││304、311│土造│1│1│公│土造││公││││││、312地││││尺│││尺││││││號│││││││││├──┴─┴──────┴────┴────┴─┴─┴─┴──┴─┴─┴──┤│重測前:龍山段1669建號││共有部分:龍泉段87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龍泉段8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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