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黃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附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新臺幣)│(民國)││考│├────────┼───┼───────┼───────┼──────┼───────┼─────┼─┤│晟采設計有限公司│空白│玉山商業銀行大│0000000000000│1萬5,980元│108年12月17日│DA0000000│││ 陳雪華 ││昌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