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1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培鑫
張德逸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334、18892、19060、19477、23731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培鑫、張德逸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英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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