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4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7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4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1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約定書、放戶交易查詢、
、歷史利率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三十一日 金管銀 (六)字第○九六○○三八四五二○號
函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以書狀辯稱
:原告請求金額有疑義云云,然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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