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邱建璋 」應更正為「邱建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邱建璋」應係「邱建瑋」之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