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劉佳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金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99年9月30日│52,340元│JP0000000│││││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