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余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余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張余聰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99年4月28日9時23分│99年5月19日16時48│99年5月24日9時54分││犯罪日期│聯繫後某時許│分許│、11時9分、11時18│││││分聯繫後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5982號│15982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上訴字2442號│99年上訴字2442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100.3.1│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2038號│100年臺上字2038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4.28│100.4.28│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執更│││5654號│5654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99年5月27日22時29│99年5月30日5時28分│99年6月8日11時15分││犯罪日期│分聯繫後30分鐘許│、36分、55分聯繫後│聯繫後某時許││││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7│100.3.17│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30│100.6.30│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99年6月9日8時37分│99年6月9日19時21分│99年7月4日17時54分││犯罪日期│聯繫後某時許│聯繫後某時許│至18時31分聯繫後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7│100.3.17│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30│100.6.30│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99年7月5日16時52分│99年6月24日8時31分│99年5月9日21時26分││犯罪日期│聯繫後某時許│、9時17分聯繫後某│、38分、44分聯繫後││││時許│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7│100.3.17│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30│100.6.30│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99年5月10日22時48│99年5月13日13時52│99年5月28日0時34分││犯罪日期│分聯繫後某時許│分、14時21分聯繫後│、2時14分聯繫後某││││某時許│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7│100.3.17│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30│100.6.30│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99年5月31日13時3分│99年5月20日14時44│99年5月21日15時17││犯罪日期│、10分聯繫後某時許│分、45分、52分聯繫│分聯繫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7│100.3.17│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30│100.6.30│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99年5月28日6時53分│99年5月31日13時52│99年6月1日8時45分││犯罪日期│聯繫後某時許│分聯繫後某時許│聯繫後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7│100.3.17│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30│100.6.30│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99年5月29日22時56│99年7月6日11時43分│99年6月18日15時49││犯罪日期│分、23時35分、5月│聯繫後某時許│分、57分聯繫後某時│││30日0時41分聯繫後││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100年上訴字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17│100.3.17│100.3.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100年臺上字3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30│100.6.30│100.6.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字2640號│└──────┴─────────┴─────────┴─────────┘◎受刑人張余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5│2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3日14時21│99年7月2日7時聯繫││││分聯繫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19645號│196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訴字2610號│99年訴字261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24│99.11.2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訴字2610號│99年訴字2610號│││判├────┼─────────┼─────────┼─────────┤│決│判決確定│100.3.3│100.3.3││││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字2640號│字2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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