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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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御瑄 牙醫診所、 蔡家茵 因本院108年度醫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萬5,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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