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上訴人即原告互立金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正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金伯 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