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1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妤甄 被上訴人即被告寵物派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安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5,5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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