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8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1977元劉烈明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0%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緣相對人劉烈明於民國112年03月0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