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陳應坡 代理人 蔡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陸紙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於民國99年5月12日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六紙(下稱系爭股票),經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1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9年6月29日寄存在聲請人住所轄區派出所以為送達後,聲請人業於99年7月6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迄已屆滿,並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節,業經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卷證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18││││││││││├───┼───────────────┼──────────────┼────┼───┼────┼───┤│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126││││││││││├───┼───────────────┼──────────────┼────┼───┼────┼───┤│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216││││││││││├───┼───────────────┼──────────────┼────┼───┼────┼───┤│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164││││││││││├───┼───────────────┼──────────────┼────┼───┼────┼───┤│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2││││││││││├───┼───────────────┼──────────────┼────┼───┼────┼───┤│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