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12號聲請人 林建明國泰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相對人國泰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建明為國泰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泰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泰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件呈送在案,另經徵得林建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建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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