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原告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被告 陳顗竹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9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顗竹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3項之罪,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林佑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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