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5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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